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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须知

    更新时间:2007-5-10  [ 字体:缩小  放大 ]  

      一、 申请人为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事故责任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为申请。有权申请的人可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请。

      二、 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 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 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五)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来源:『锦绣金陵』信息港    编辑:锦绣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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