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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100万甭代理房屋租赁 需无不良行为记录等条件

    更新时间:2006-7-23 11:22:10  [ 字体:缩小  放大 ]   
      信报讯(记者蔡雪婧)今后,房产中介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不够100万元或者从业年限不够3年,就不能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

    昨天,市建委下发《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等5个条件。记者得知,此前,房产中介公司只要在各指定银行交纳6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申请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还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已终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涉及全部合同的,应向市建委房地产经纪活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建委主管部门通知指定银行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建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指定银行返还保证金。

    此外,对违反《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群众投诉多、企业信誉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在其原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涉及全部合同终止后,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公示3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指定银行返还租赁代理保证金余款。

    据悉,目前,本市可以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中介公司有22家。

    ■记者追访

    “一半房屋中介不达标”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项规定的出台将使房屋租赁的中介市场更加规范,对大型的品牌公司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很多小公司的注册资本达不到100万元,而要达到“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以资质备案时间为准)”这个条件更不容易。

    据介绍,二手房市场开放是在1999年,现在资格最老的房产中介公司也不过成立了6年。这位业内人士估计,北京将有一半以上的房产中介公司达不到这个条件,“仅这两个条件,就把大部分成立时间短、规模小的房产中介公司“挡”在了房屋租赁代理的门外。”

    ■相关链接

    新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5个条件

    1.注册资本至少100万元;

    2.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以资质备案时间为准);

    3.经备案的分支机构不少于规定的数量;

    4.有健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经营行为规范、无不良行为被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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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编辑:锦绣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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