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先生委托某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交付定金后,房屋中介却称出售房屋为公房,不能办理权属变更。记者今日从一中院获悉,法院以房屋中介构成欺诈为由,终审判令其双倍赔偿李先生定金5万元。
2003年7月21日,李先生与北京一家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购房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产经纪公司提供位于东城区香河园北里具有使用权的公房一套,房屋总价为25.5万元,并由经纪公司负责办理这处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在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交纳了2.5万元的购房定金,后经纪公司突然提出,李先生所购买的房屋为公有住房,权属性质为使用权,以此为由拒绝为李先生办理过户事宜。李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未严格审查房产权属资讯,导致李先生未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形成欺诈,判决解除双方的委托协议,并判令其双倍赔偿李先生所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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