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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二手房留心户口 买卖合同中注意注明相应条款

    更新时间:2008-1-9 14:44:27  [ 字体:缩小  放大 ]   

    从苏州来宁工作的郑先生昨日来电询问:去年我来南京工作后在河西买了套房子,接着把户口也迁了进去。最近我父母打算来南京定居,河西的房产嫌小,我便打算卖了后在江宁换套大房子。现在我已经和买房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下个月就交房。可派出所说我的户口目前不能迁出,这样的话房子就不能按时过户,买房人要告我毁约,还要赔偿违约金,请问我该怎么办?

    记者从户政部门了解到,外地人要想落户南京的话,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购买房产超过一定的面积,另一种是在南京有直系亲属。而郑先生在南京并没有直系亲属,他打算把户口临时迁到朋友家,按照规定是不可以的。据郑先生说,他还没有在江宁选购房产,因此目前他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赶紧购房将户口迁入,要么只能和买房人毁约。

    中介人士表示,郑先生碰到的情况在外地人购房纠纷的案例中比较典型。他们在购房或者换房时往往忽略了户口迁入迁出的因素,从而引发了买卖双方的矛盾。比如像郑先生这样,由于他不能按时迁出户口,导致买房人无法在1月份拿到房子,毁约的责任主要在郑先生这方,要是较真起来,他将不得不赔付违约的成本。因此,中介人士提醒卖房者,如果不能预见户口办理的时间等因素,就应该在买卖合同里加上一项条款,注明“以户口迁出时间为办理交房手续的时限”,这样等于为自己留了条“后路”,不至于赔付违约金。       


    佚名
    来源:南京媒体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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