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周刊》编辑部:
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3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我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3万元。后我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双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法就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可以要回定金吗? (读者/刘女士)
答疑嘉宾: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刘女士和发展商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必须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故意造成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整理/袁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