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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同时制约买卖双方

    更新时间:2006-7-23 10:25:29  [ 字体:缩小  放大 ]   

      二手交易繁复

      《楼市周刊》编辑部

      问:我在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交易之前中介要我先签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上要求我先支付1万元定金,如屋主不肯出卖房屋,则将1万元定金退回给我;如果我反悔不买,1万元定金则不予退回,且我还需另外支付5000元作为中介费。请问,中介要我签的这份“承诺书”公平吗?有效吗?

      答疑嘉宾: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根球:中介公司在你与卖主的房屋买卖中起着居间作用,你们之间的中介服务合同,事实上是法律上所说的居间合同。如果中介公司得到卖主授权代收卖房定金,中介公司则有权在你与卖主达成买卖意向时,代理卖主向你收取约定定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你反悔不买,卖主有权没收你已支付的1万元定金,若卖主在收取定金后,不肯将房屋出卖于你,则你可要求其将定金的二倍即2万元返还给你,而“承诺书”规定仅将1万元定金退回给你,是不公平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居间人未促成买卖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如果你与卖主之间的房屋买卖没有成交,中介公司除可要求你支付他们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得要求你支付中介费。“承诺书”中关于收取中介费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整理/袁蓓)


    佚名
    来源:金羊网    编辑:锦绣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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