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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疑难:合同期内买卖可协商

    更新时间:2006-7-23 10:30:55  [ 字体:缩小  放大 ]   

      问:日前,我与租客签署了为期五年房屋租赁合同,现还未到期,承租人要求我将该房屋卖给他,并提出将原租赁期内押金归还给他,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读者/陈先生)

      答疑嘉宾: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根:《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你与承租人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合同期内不管是你还是承租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


      在你们的租赁合同到期前,如果你欲将房屋出售,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你无意出售该房屋,承租人则无权要求你将房屋出售给他。

      如你决定将房屋卖给承租人,对原租房押金问题,双方可通过协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对于该房屋买卖与否,双方都应按法律规定的自愿、公平的原则处理,任何一方均无权强制要求另一方与其达成协议,如果你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承租人仍执意提出这样的要求,则违反了上述法律原则,因此是不合理的。(整理/袁蓓)


    佚名
    来源:金羊网    编辑:锦绣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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