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周刊》编辑部:
我购买的商品房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按该商品房交付日期达到通水、通电……发展商并没有承诺水电的具体状态,如果交楼的时候我购买的物业尚未达到永久水电的要求,只是临水临电的状态,这种情况下,我能否拒绝收楼?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
商品房的建设是一项大的工程,建成之后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瑕疵,但是并非所有瑕疵都会成为业主拒绝收楼的充足理由。如果这些瑕疵直接影响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合同目的的实现,业主就可以拒绝收楼。就来信中提到的临水临电问题,我们的看法是,如果永久水电设施和手续已经办理,只是未能及时交付使用,发展商在短期内用临水临电的办法进行补救,业主不能因此拒绝收楼,但可以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展商根本就没有准备报建永久水电,性质就完全不同,业主有权拒绝收楼。(整理/袁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