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 | 汽车 | 房产 | 生活 | 女性 | 旅游 | I T | 美图 | FLASH | 装饰 | 玩乐 | 美食 | 两性 | 手机 | 宠物 | 影视 | B T | 网址 | 图铃 |  ·收藏本站
  • 您现在的位置: 锦绣金陵 >> 房产 >> 购房指导 >> 正文

    房屋双重买卖 如何判决产权

    更新时间:2006-7-23 10:32:33  [ 字体:缩小  放大 ]   

      案例:

      李某宋某夫妇二人欲出售一套二层楼房。李某在宋某赴外地出差期间与张某达成交易协议,收取了5万元定金,并将钥匙交给张某,但因产权证存放在宋某处,李某提出等宋某出差回来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张某再付余下款项。宋某返回后得知该房价格已经上涨,遂要求张某增加5万元房款才能办理过户登记,张某拒绝。同年宋某将该房卖给了黄某,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黄某其后要求张某搬走,张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宋某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宋某提出,其妻李某将该房卖给张某时他并不知情,也未同意卖出该房屋,因此该买卖行为无效。


      解答: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彭清正律师对此分析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但在出卖人将房屋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后买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应依具体情况而定。

      从本案来看,黄某在与宋某订立合同时,不具有侵害张某债权的意图,也没有与宋某恶意串通损害张某的利益,其与宋某订立的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虽已实际履行,但并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张某无权要求法院解除宋某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尽管李某将房屋卖给张某,宋某事先确实不知情,但将该房屋出售的事实,宋某完全知情,所以不能认为李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宋某其后为获取更多的利益,故意将房屋另行买卖,表明宋某对该房屋双重买卖负有责任,宋某应承担因此给张某带来的损失。

      张某作为前买受人,在与李某达成买卖合同时并无侵害他人利益的恶意,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但因房屋所有权已为黄某合法取得而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且其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亦应被确认为无效。此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追究李某和宋某的合同无效责任保护其合法利益,要求李某、宋某承担一屋数卖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张某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在占有房屋期间装修和修缮该房屋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等。(记者 苏华俊)


    佚名
    来源:信息时报    编辑:锦绣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相关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姓    名:
    • 评    分:
    • 评论内容: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