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增进全社会节能意识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意义。为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草案明确了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在节能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纠正能源浪费现象,并接受社会监督。
2007年6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要求、范围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的程序和要求,强调国家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高耗能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上述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