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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地税减免税收支持企业汶川灾区捐款

    更新时间:2008-5-22 11:25:17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锦绣金陵讯』面对地震灾害,社会各界纷纷向汶川灾区捐款捐物。不少纳税人听说过捐赠可以按照有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却未必知道什么样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在此南京市地税局提醒,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个人捐赠还是企业捐赠,只有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企业捐款可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捐赠而言,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对于原企业所得税法3%的规定,扣除比例大大提高。同时,将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原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以更方便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

      企业在捐赠活动中,应注意获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财务税收入账扣除的依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全额支出,按减除捐赠支出后的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捐款扣除额分两种

      对个人捐赠来说,个人所得税法条例中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按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您向慈善机构等指定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您会得到《江苏省接受社会捐款专用收据》或《江苏省接受社会捐赠物资专用收据》,而这种专用收据就是您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的唯一合法凭据。

      如果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等用于抗震救灾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进行抗震救灾的捐赠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以上情况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外,如果市民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抗震救灾捐赠的,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进行扣除。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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