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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更新时间:2008-7-29 9:37:35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一个困难家庭,如果再有人患病,无疑雪上加霜。如何对这样的家庭进行救助?昨天上午,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我市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边缘困难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将在“19类大病”中获得医疗救助。

      市民政局副局长鲍意华介绍说,此前我市对城乡困难居民实施医疗救助的范围,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边缘困难人群。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救助范围已不足以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众。

      为此,修订的《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救助的人群进行了扩大。《办法》规定:凡“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本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本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在其患大重病及门诊慢性病后,均将得到政府医疗救助。

      对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将分为两类,具体为: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含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等“一类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等“二类疾病”。

      医疗救助标准也明显提高:对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本年度日常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300元;低保人员中患一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8000元;低保人员中患“二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4000元;“边缘困难人员”中患“二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

      此外,除了“一类疾病”、“二类疾病”外,困难群众如患其他疾病,也将得到有效救助。具体为:对低保人员中患一、二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边缘困难人员中患“二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1000元。

      除了救助范围扩大,救助标准提高,《办法》还有两大亮点:即对困难群众实施“医前救助”和“日常医疗救助”。《办法》明确规定:“低保人员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治证明或住院通知单,本年度可申请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共同计入年度医疗救助总额。”而“对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门诊将“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本年度日常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300元。”

      据介绍,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江南八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救助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帅勇 段可可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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