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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严查“零首付”等不良房屋贷款

    更新时间:2008-8-8 11:20:02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近日记者从有关权威部门获悉由于受到深圳“断供潮”的影响,目前南京正在对高风险不规范的个人房贷展开检查。其中,零首付、假按揭等成了关注焦点。

      重点:第二套房贷

      江苏省银监局有关负责人曾在相关会议上表示:“房地产市场变化和资本市场波动使房地产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增大。”同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也曾在一份统计报告中指出要严控房地产贷款、个人房贷的风险。

      来自江苏省银监局的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江苏省房地产投资仍然保持高速增长,而销售量急骤下降难以变现,因此房地产企业资金需求上升。1—6月,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新增房地产贷款524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增加283亿元,个人购房贷款增加241亿元。

      另一方面,银行上半年投向房地产的贷款仍然有增无减。一方面,银行贷款在房地产投资资金来源中的比例上升很快,5月末已达到18.68%,比2007年末提高2.48个百分点,为2004年以来最高;另一方面,房地产贷款的比重还在不断上升,6月末全省房地产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19.62%,比年初提高了0.3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则上升了2.1个百分点。

      个房贷的风险也在增大。今年6月末,全省个人购房贷款余额3053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11.97%。个人债务偿付能力今年以来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导致风险增加。

      有关权威部门人士表示,目前南京楼市低迷,小部分开发商为加快销售搞“零首付”、“分期首付”,一些不法开发商甚至利用员工进行“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这些不规范行为,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各家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强房地产信贷的审核关,严控风险。

      “各家银行近期都在展开大检查,重点就是在第二套房贷政策的执行方面。”上海银行界一位业内人士告知记者。

      此外,还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此次检查过程中,甚至还有个别银行被银监会点名要求“重点检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部分银行在完成指标不理想的情况下,有两家股份制银行业绩表现却尤其突出,这两家银行便成为重点进行汇报的指定对象。

      由于近期深圳房贷“断供”现象受到全国关注,为了避免引发相应的金融风险,不仅仅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各家银行纷纷严守相关房贷标准,甚至在执行层面上更为严厉。受其影响,从前在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上打“擦边球”的方式几近绝迹。

      信贷:开发商无望从“调增令”获益

      近期有消息称,央行已同意调增2008年度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将采用“区别对待”方式,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而之所以如此“区别对待”,是考虑到地方性商业银行是小企业融资的主力。

      记者从一位较为熟识的银行界人士处了解到,虽然目前还未接到相关通知,但今年上半年全国中小企业发展形势不太好,出现较多倒闭和关门的现象,央行“调增令”意图救急中小企业的意图十分明显。这次新增的贷款额度主要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而各地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不同。因此,在新增额度的投放上全国肯定会有统筹考虑,一些地方肯定会得到倾斜。

      那么,此次调增的信贷规模,是指全年还是指第四季度?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具体怎么操作?有关银行界人士表示,目前具体情况尚不得而知。

      不过,该人士表示,一些发展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应该能从这次信贷调增中受益。但是,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技术含量低的中小企业将无望获得相关银行贷款。那么,具体哪些行业是“发展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呢?该人士表示,应是高科技行业、新能源、新材料行业、商贸流通行业等,“而中小房地产企业应该不会从此次‘调增令’中获益。”这位人士表示,房地产行业的信贷目前是各家银行严控风险的类型。

      律师:“假按揭”三方均有较大法律风险

      “假按揭”、“分期按揭”甚至“零首付”种种现象在南京并不鲜见。发生类似“假按揭”和“零首付”的违规操作,如果断供,将给开发商和银行都带来巨大损失。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军介绍,假按揭、零首付以及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这些都是严重违反信贷法律的行为,对业主而言已经构成贷款欺诈,如果被进一步证明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还将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断供出现后,假按揭的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不良贷款,导致不良贷款率突然上升。另外,如果银行控制不严,按揭贷款被挪用,导致房地产不能顺利竣工而引致房产不能办证,小业主以拒绝还供引发群体性“断供”对银行风险极大,也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于开发商来说,违规操作极可能被认定为贷款欺诈。在“假按揭”中,因开发商提供虚假信息,金融机构有权将签订的房贷合同认定无效或申诉许可撤销,开发商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零首付”中,无论是开发商代垫全部或部分首期款的零首付,还是虚增交易价格导致实际的零首付,如果不能充分证明金融机构对此明确知悉并依此发放贷款,不排除开发商将因缔约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黄燕 汤甜甜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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