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 | 汽车 | 房产 | 生活 | 女性 | 旅游 | I T | 美图 | FLASH | 装饰 | 玩乐 | 美食 | 两性 | 手机 | 宠物 | 影视 | B T | 网址 | 图铃 |  ·收藏本站
  • 您现在的位置: 锦绣金陵 >> 新闻 >> 南京新闻 >> 经济 >> 正文

    我省拟提高失业保险金额 下月召开听证会

    更新时间:2008-9-25 10:23:01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江苏失业保险法规即将废旧立新,省政府定于10月28日面向社会公众召开立法听证会。这也是继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之后,省政府又一次“开门立法”。

      新规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在过去等同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的下限基础上,新规定将底限提高了30%。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的低保标准为每月330元,如果按原有的规定,南京的失业保险最低额就是330元,而按新规定最低也能拿到429元。

      多缴多得也被写入了新法规。原先江苏统一的失业保险标准是以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计算的。但新规定将提取比率划分成了三个档次: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比例提高到45%;缴费20年以上的,则可以拿到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50%。新规定还考虑到了物价上涨的因素,规定“当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及时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可报名参加陈述旁听

      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就《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发出公告,听证会将于2008年10月28日上午9点在南京召开。

      省政府法制办现面向社会招募10名听证会陈述人及30名旁听人。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均可报名在听证会上陈述观点。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请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报名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17时30分。报名电话:(025)83396457 83396445;传真:(025)83396457 83396445;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10024。电子邮箱:xzfgc@jsfzb.gov.cn。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衡晓春 石小磊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姓    名:
    • 评    分:
    • 评论内容: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