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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失业保险标准明年提高

    更新时间:2008-10-16 9:29:16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失业前缴费工资越高,每个月的失业金相应也拿得越多,明年我市相关人员将按此原则享受到更高的失业待遇。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新的失业金计发办法,明确失业金标准按失业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同时最高不得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据统计,截至9月底,我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已超过160万人。根据相关政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金领完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后重新缴费,并达到规定年限可再次享受失业金。本月,我市在领失业金人员达到2.3万人。
      
      “现有的失业金计发办法,个人缴费多少与失业待遇联系不够紧密,缺乏激励机制。”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计发办法将失业金标准与本人缴费基数相挂钩,按照缴费基数的高低确定失业金领取标准,鼓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
      
      该负责人举例,假设一参保人明年前6个月每月的缴费基数是1500元,后6个月是每月2000元,他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就是1750元,计发失业金时就按1750元的40%核发,为每月700元。同时,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了调整,失业金核发的上限和下限也相应调整。
      
      “新的计发办法明显提高了失业金水平。”该负责人介绍,以目前我市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人员为例进行测算,按新办法计算的月平均发放标准为640元,按老办法计算的月平均发放标准为574元,人均提高66元;按新办法计算的最高失业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按老办法计算为每人每月601元,失业金最高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了249元。
      
      新的计发办法还考虑到与现有政策的衔接。根据规定,凡领取失业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经审核可延长两年失业金领取期限。延长领取期间,每个月失业金的发放标准原来为当时失业金最低发放标准额。新的计发办法启动后,该发放标准实行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主城区及江宁区按每月518元的标准确定,其他区县按每月430元的标准确定。该发放标准如果低于各区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届时再作调整。
      
      另外,新计发办法还规定,今年12月31日前已审核失业金的失业人员,按已审核额度领取失业金,不再降标和回标。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蔡晓芳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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