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义务教育“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昨天发文明确我省公办义务教育有关收费政策。
2008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和服务(代办)收费。
服务(代办)收费包括:住宿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困难班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向异地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户籍在同一辖区(县、区)范围内不得收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各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必须遵循非营利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