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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修订民生法规 生育保险残疾人就业有保障

    更新时间:2007-11-23 8:29:14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锦绣金陵讯』南京市法制办进行了大半年的112件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告一段落,清理结果是,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章为23件,44件需要进行修改,保留45件政府规章。其中《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四项规章被“大修”了,该清理结果已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
      生育保险覆盖所有单位

      今后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改后的一大“亮点”就是,将覆盖面由原先的南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扩大到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或雇工。

      据了解,有4种情况可享生育保险待遇。如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流(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及产后访视恢复基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妊娠后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实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农村残疾人也要安排就业

      城镇和农村的残疾人都一视同仁享受按比例安排就业。据介绍,过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象仅限“城镇常住户口”残疾人的规定,《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改后,将农村残疾人也纳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和范围。南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该规定还特别指出,残疾人就业要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跟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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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孔小平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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