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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零售行业潜规则 交进场费也算商业贿赂

    更新时间:2008-4-9 10:22:16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锦绣金陵讯』想进入卖场销售产品就得给“好处费”,面对零售行业的“潜规则”,南京特米食品有限公司也难逃“行规”,不过它在给了好处费之后,却被工商部门以商业贿赂的名义罚款20000元。

      工商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从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间,南京特米食品有限公司以给付服务费、促销费、仓储费等名义、以账扣方式付给四家卖场返利费、广告费共计56987.52元。

      “不给好处费,商家就不给我进场!”面对南京工商部门的检查,南京特米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显得有些委屈。该食品公司在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间,分别与4家超市卖场销售商签订了购销协议,四份协议均约定该公司无条件给4家销售商2%的广告费和4%的返利费。

      “其实对方承诺的回报根本就没有兑现。”“特米”的负责人说,这些年实际上4家卖场均未以该公司的名义,给他们公司的产品进行特别的服务和宣传,这笔钱说穿了,其实就是“行规”,不给就不给你进场。

      南京工商部门指出,南京特米食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账外暗中支付销售商一定比例商品价款的事实,符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假借各种名义,给付财物,属于商业贿赂行为。雨花台区工商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至于卖场接受商业贿赂,则应由检察机关查处。

      “从这起案件来看,‘特米’公司其实就是在交所谓的‘进场费’。”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直言,虽然他们三令五申要求卖场严禁收取进场费,但实际上这些费用仍然成为卖场敛财的渠道,从另一个方面也抬高了商品在超市的价格,将额外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该人士指出,目前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这就决定了目前中国商业零售终端对供货商的发言权。进场费在超市、大卖场利润构成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于是供货商以返利、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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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建宇 继荣 陈郁    编辑:锦绣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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