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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管部门回应:年检测尾气属“法定项目”

    更新时间:2008-8-8 10:25:18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本报昨日A6版刊登了《尾气检测为啥要搞两次》一文,讲述了车主质疑在车管所检测站内缴纳了8元的尾气检测费,并且也证明了尾气合格,但检测站却不给尾气环保标贴,还要车主去环保部门指定的检测站再检测一事。昨日,交管部门对此予以了说明。

      对于能否进行尾气检测,据交管部门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据此,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辖区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定期检验。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国家行业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安全检验有以下项目: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查、车速表检测、排气污染物测量。

      对于收费问题,交管部门称,南京市目前所有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均为有资质的社会化检验机构,车管所派员对检测结果进行监督,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自2005年1月1日以来,就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收费标准,按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收取”。该收费标准是检测费用的总额,并没有“分解”各子项目再确定单项的收费数额。同时,该检测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全额上缴财政。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郭一鹏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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