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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总工会下发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意见

    更新时间:2008-8-31 6:52:42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职工董事、监事变更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应当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公司没有建立或没有办理备案的,工商部门将给予内部网上警示……”近日,市总工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

      去年,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等7部门联合下发《南京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明确提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得少于一名职工董事;其他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近日,市总工会又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

      《意见》要求,企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应按《公司法》和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市总工会还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新举措,对应当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新公司,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可以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新公司在登记时备案;因为客观原因暂未设置职工董事、监事的新公司,要依法预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待条件成熟后补选。对应当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而没有建立或没有办理备案的公司,工商部门将在内部网上警示。

      市总工会副主席宋政告诉记者,今年底前,全市应建立职工董事、监事的企业要普遍建制且备案,对没有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和建立完善备案的公司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工萱 董现杰 陈欣璐 许琴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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