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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故宫地区怪异交通事故起因都是人

    更新时间:2008-9-6 7:11:15  [ 字体:缩小  放大 ]  [评论]  

       “偶然的事故背后总有其必然因素,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的起因都是源于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是不文明行为、陋习等”,交管局事故科科长朱志强从业多年来接手了大大小小的数千起交通事故,在他的脑海里,所有事故的起因都是“人”。

      “那边(明故宫)的交通事故起数在全市范围内只能算是中等偏低级别的,如果这也能算上‘百慕大’,那么南京所有的道路都可以算成‘百慕大’了”,被采访的我市交警大队分管事故的副大队长如是说。

      “无人驾驶?”其实就是“跑了”

      调查:9月1日,我市一家媒体以《明故宫,南京的“百慕大”?》为题,报道了在我市明故宫附近发生的种种“怪异”的现象,其中有据可考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描写了“2006年夏天一个晚上”发生的车祸,在位于御道街午朝门公园南大门处,一辆小轿车冲上路牙,一头撞上了石狮子,车内一名男子“早已没有了任何气息”。

      在文中最后一段的描写中提出了质疑,“难道开车人就眼睁睁的不要命,没有采取丝毫措施?”,并且“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事发后,他(指驾驶员)人去了哪里呢?”

      “什么无人驾驶啊,其实就是驾驶员跑了”,2008年的9月5日,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的中队长江举在回忆此事时还历历在目,“因为在此周边发生的重大或恶性事件,多年来也就这么一起”。

      该文中提及的“200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确切的为2006年8月11日晚上10点35分,整个过程为“一辆车牌号为苏AR471×的私家车冲上路牙,撞上了午朝门公园南门口的石狮子,造成副驾驶室一名25岁男子张某死亡”。

      其实,在警察赶到之前,事发当时的驾驶人张某就已经“逃逸”。在次日凌晨3点40分,张某投案自首。民警当即对其进行血液检验,结果表明,虽然距事发时已有5个小时,但他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仍达到了90毫克/百毫升,超过了醉酒驾驶标准。

      分析:对于在该文中提及的“道路很宽阔,路灯也很亮,周边的交通设施和反光标志也很明显。车子却就这么径直冲上了路牙”一事,经过交警二大队事故民警的询问,“肇事者张某在事发当晚喝了不止一场酒。正是酒精的强烈作用,使他在不清醒的状态下驾车冲上路牙,撞上了石狮子,而且根本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只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往左打了方向。”

      最终的结果,张某并未因“无人驾驶?”而免于法律的制裁,他不但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同时也被终身禁驾。

      究竟是谁“肇事”?

      调查:在该文中另一起有据可考的交通事故为“光天化日之下肇事车失踪”,叙述了2008年7月14日上午南航北大门处,一辆55路公交车径直撞上了路边的一棵法国梧桐树一事。

      对于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该文用第三者叙述的方式介绍,“王强(化名,该车驾驶员)突然感觉旁边有一辆车子要超车……本能之下,王强赶紧左打方向……车头径直撞上了法国梧桐”。

      同样,文中提出疑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车祸发生当时旁边有车要超,也不可能超过”,最后,对于王强的一段采访,该段落最后表示,“王强……不愿多谈”。

      查询该媒体关于此事件的现场报道,在7月15日B7版中没有确切的说法,只是引用了一位“张先生”的说法,“这段路比较窄,旁边是地铁围挡,可能司机走神了吧。”而在另一媒体7月15日的报道中,则引用了目击者的说法描述当时的事发经过,“据目击者郭师傅说,事发时55路车上的人并不多,开在公交车旁的一辆红色私家车,因前方是一个拐弯,可能私家车想从公交车的右侧超车,并向左打方向,而公交车为了闪避私家车,只好边拐弯边向围挡这边靠,因路面一侧留有湿润的泥浆,在惯性作用下,公交车一下子失控……”

      交警二大队的事故卷宗中对于此事故是这样描述的,“今年7月14日上午10点多,一辆车号为苏A5947×的55路公交车由西向东行驶在中山东路上。在距离南航北大门大约20多米处,该车向左打方向时,先碰上地铁施工围挡,然后一头卡在法国梧桐低矮的枝干下。……”

      分析:参与此事故调查认定的事故民警王远飞这样描述事发现场道路状况,“因为地铁施工围挡,原来的非机动车道临时改造成两股宽度均为4.7米的机动车道,供公交车和其他机动车辆行驶。这样一来,原先长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法国梧桐,就被围在了临时机动车道的内侧,紧挨着施工围挡。”

      “中山东路沿线绿化好,大树多,可是低矮的树干很容易刮到车顶。作为公交车驾驶员,一般都会注意避开路右侧的低矮大树行驶。但是在这一施工路段,特殊的通行条件要求驾驶员不能靠着左侧车道开。”王远飞表示。

      据朱志强介绍,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的一方并且是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方通称为“肇事方”。且不去分析到底是否真有那辆“私家车的存在”,假设真的如一家媒体目击者所说的“私家车”存在的话,对于撞树这起事故,公交车完全可以通过减速甚至制动的方式“不撞树”,而不存在私家车为“肇事车”一说。最终,交警二大队这样认定,“该起事故中,公交驾驶员疏于观察、措施不当是造成车祸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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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郎钟阜    编辑:舞跃金陵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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